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訴訟 >

刑事訴訟法鑑定人出庭是否是強制的

刑事訴訟法鑑定人出庭是否是強制的

刑事訴訟法鑑定人出庭是否是強制的

刑事訴訟法鑑定人出庭是否是強制的

鑑定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強制出庭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鑑定人是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的人。鑑定人必須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並確實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分為專職和兼職兩種。鑑定人經司法機關傳喚,有義務到案按受詢問和陳述鑑定過程、結論;有權査閲案卷材料,並經司法機關許可,有權對當事人、證人等提出詢問;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故意提出虛假為鑑定的應負刑事責任。英美等國一般把鑑定人稱為“專家證人”,並允許當事人自行聘請,大陸法系國家和日本則規定鑑定人只能由司法機關聘請或指定,其作用是作為審判官的輔助人來彌補審判官在專門知識上的不足。

鑑定人出庭的概率是自己選擇的結果,國家的有關法律在此類問題的處理上並沒有強制的進行約束,因此需要注意有關的規定,儘量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但是更為關鍵的問題就是自己的利益維繫需要注意當事人的訴求,因此有關的部門需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susong/ylkno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