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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刑事訴訟法施行中證人作證制度是怎樣的?

2022刑事訴訟法施行中證人作證制度是怎樣的?

2022刑事訴訟法施行中證人作證制度是怎樣的?

在司法實踐中,確定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其進行定罪和量刑的最主要依據就是證據,而證人證言就是證據種類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具體實際中,有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不僅需要證人提供證言,而且需要證人上庭作證,但出於畏懼犯罪人報復、不想麻煩惹事等心理,有些證人不願出庭,那麼,2018刑事訴訟法施行中證人作證制度是怎樣的?


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證人、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一步予以具體的規範。

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範圍。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同時,規定強制出庭制度,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因此,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新刑事訴訟法還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實踐中,對證人、鑑定人的保護,一方面可以通過對打擊報復行為追究責任來實現,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鑑定人的保護力度。

為此,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增加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訴訟法施行中證人作證制度是怎樣的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作出了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對於法院要求證人出庭但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拘留,但同時對被告人直系親屬可以免除強制出庭;另一方面證人如果面臨人身安全或其他危險時,可以請求司法公安機關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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