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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專門管轄有幾種

刑事訴訟法中專門管轄有幾種

刑事訴訟法中專門管轄有幾種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什麼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專門管轄在我國有多少種?其具有的法律效應又是又是什麼?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識,如果想了解更多知識,下面就請大家跟隨小編一起討論。

一、刑事訴訟法中專門管轄有幾種

刑事訴訟法中專門管轄有幾種刑事訴訟管轄是指國家專門機關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上的分工,即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以及審判機關內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以及偵查機關內部的職能分工稱為立案管轄,審判機關內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稱為審判管轄。

那麼刑事訴訟法中專門管轄種類有以下幾個:

一、職能管轄

公、檢、法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

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違法所得沒收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職權範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其制定是為了更好的建設社會,同時也是為了約束犯罪行為的發生。以此此類案件只要滿足犯罪行為,就會收到嚴厲的懲罰,保障人民的利益,以及國家的共同利益不是外界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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