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辯護律師由誰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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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案件辯護律師由誰指派?
由法院進行指派,辯護分為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法院基於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在我國,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辯護人由律師承擔,這種辯護人稱為指定辯護人。
二、法院指定辯護人的情形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週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於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應當聯繫前面的知識點:拒絕辯護中被告人拒絕辯護的情形下的處理方法。
三、哪些案件應當指定辯護人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案件應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開庭審理時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下列案件可以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 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律師在公訴案之中是必不可少的。律師需要幫助犯罪嫌疑人通過證據來進行減輕處罰或者是洗清罪名,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確有犯罪行為的話,那麼律師不得隨意偽造證據或者是威脅證人來替犯罪嫌疑人洗清其應有的犯罪事實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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