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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應該是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應該是誰

一、附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應該是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應該是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人承擔。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區別,有着自己的特殊之處。這表現為兩個方面:從實體上説,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説,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併審判。

二、應該怎麼舉證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台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4、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説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4、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法院開庭審理流程

(一)、刑事部分

審判長宣佈開庭,宣當事人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等;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有權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等),同時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收到相關文書的情況。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根據審判長指示,有時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但宣讀後先審理刑事部分,然後再審理民事部分)。

2、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質證意見。

4、公訴人、辯護人對案件發表辯論意見。

5、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附帶民事部分

1、附帶民事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2、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答辯意見。

3、附帶民事原告人舉證、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4、被告人舉證,附帶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發表質證意見。

5、附帶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發表辯論意見

6、法院組織調解。

7、當事人最後陳述。

舉證也是有講究的,證據要在人民法院進行核對之後沒有問題的情況下,進行復制或者是打印出來。然後把每張舉證進行編號,並且每張還要簽上自己的名字以及具體的時間日期,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交給人民法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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