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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刑事能附帶民事訴訟麼?

詐騙刑事能附帶民事訴訟麼?

現實中很多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往往不僅僅是人身上的傷害有時還伴隨着財產損失,我們可以選擇是單獨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但是要知道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詐騙刑事能附帶民事訴訟麼,法律上的救濟途徑也並非一種。

詐騙刑事能附帶民事訴訟麼?

一、詐騙刑事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現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對提交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不受理。理由是,詐騙罪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雖然《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受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至102條都規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一審判決以前都有權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問題就出在2000年最高法頒佈施行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這兩種情況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然詐騙案中,被騙的錢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這種情況屬於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根據該《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説,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比如,像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在犯罪過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傷害、物品損害的,可以就醫療費、誤工費、交通、食宿、物品損害價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但是,法律的規定並不科學,詐騙案等經濟犯罪案件,受害人追回損失的財務是經過如下程序:第一,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察、預審、提起公訴前的階段進行追贓;第二,在法院立案後法院審理前再讓被告退賠。但如果追贓不成,受害人往往自認倒黴,因為根據上述規定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再另行提起民事索賠,還要先交訴訟費,而被告人刑滿釋放後,是否能賠償還是未知數。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意義

1、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正確處理刑事案件。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一併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有利於全面查明被告人的行為到底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因為在許多刑事案件,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以及侵犯財產罪的許多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造成物質損害以及造成物質損害的程度,是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決定性因素。

2、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其一,實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司法機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過程中必須同時收集證明被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據,這有利於減輕被害人在民事賠償部分本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從而降低被害人獲得賠償的難度。其二,規定司法機關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過程中必須一併解決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有利於及時彌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害。因為如果不實行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害必須等到刑事案件結束後再向民事審判庭提起訴訟,這樣往往會因為時過境遷,導致有關損害事實難以查清,或因被告人將財產轉移、隱匿,導致損害賠償難以實現。

3、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正確執行中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處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一併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有利於查明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害的態度,從而正確判斷被告人是否悔罪及悔罪的態度,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這對於在定罪量刑時正確執行中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4、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節約訴訟資源,便於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對公安司法機關而言,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避免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別處理必然產生的調查和審理上的重複,從而大大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對於附帶民事原告人來説,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其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就刑事、民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併陳述和辯論,就刑事、民事部分一併提起上訴和提出申訴,從而避免分別處理時當事人參與刑事訴訟後又要參與民事訴訟的麻煩。對於刑事被告人來説,有利於通過一個法庭、一次審判同時解決應當承擔的兩種責任,避免因一個犯罪行為受到兩個法庭、兩次審判的麻煩。對於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來説,也有利於避免參與兩個法庭、兩次審判帶來的訟累。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我國訴訟制度上的一大突破,者大大的節省了司法的資源,提高了案件的處理效率,詐騙刑事能附帶民事訴訟麼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是不允許的,如果詐騙行為中有人身傷害的部分是需要當事人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此來獲得民事賠償,但是在一些故意殺人或傷害中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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