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犯罪包括哪些行為?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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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犯罪包括哪些行為?
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3、以高利誘惑投資養老公寓、養生度假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4、以“教育儲備金”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5、以開展P2P網絡借貸業務(理財-資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發佈虛假借款信息、典型的龐氏騙局)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二、非法集資規定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集資主要指的就是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就在民間收集大量的資金,這樣的一種資金的收集是違法的,必須要受到法律的懲罰。根據我們國家規定,由非法集資罪具體的行為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構成犯罪前提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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