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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包括哪些罪名?

非法集資包括哪些罪名?

非法集資包括哪些罪名?

非法集資包括哪些罪名?

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意圖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1.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集資詐騙罪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圖直接佔有所募集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進行集資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集資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四、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很多種,它不是一種獨立的罪名,對於犯了此罪的人一定要受到重罰,而且處罰的標準是根據集資的多少來判定的,因此,對於這種違法的分子我們應該嚴勵的打擊,這樣也使受害者可以挽回一些應有的損失。

標籤: 非法 罪名 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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