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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參與聚眾淫亂的處罰

對參與聚眾淫亂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參與聚眾淫亂的處罰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

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

《刑法》

第301條

【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標籤: 淫亂 聚眾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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