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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哪些罪名屬於集合犯?

法律上哪些罪名屬於集合犯?

一、法律上哪些罪名屬於集合犯?

法律上哪些罪名屬於集合犯?

在法律上,集合犯罪包括了盜竊罪;賭博罪;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罪;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都是屬於集合犯罪的。

(一)營利犯。

即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為,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二)常業犯。

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為。

就中國《刑法》的規定而言,屬於常業犯的集合犯是第303條規定的賭博罪一種。詳言之,其構成要件是:

①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營利目的,意圖實施多次同種犯罪行為。“營利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該種行為主觀上是為了獲取錢財,但構成犯罪不以行為人實際獲取錢財為條件,只要出於營利目的即可。這是其主觀條件。

②法律規定以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為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換言之,對這種犯罪來説,只實施一次行為,犯罪還不能成立,只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才能構成該罪。這是其客觀要件。所以,根據《刑法》第303條的規定:“……以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的,如果偶爾賭博,不是以賭博為業的,則不構成犯罪;以賭博為業,數十次賭博,也只構成一罪。

(三)慣犯。

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為。

二、集合犯的處斷原則是什麼?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則條文設有明文規定,對集合犯,不論行為人實施多少次行為,都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即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予以處罰即可。但是,這僅就判決確定前的一般情況而言,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時往往存在數行為危害輕重不等,或者在對某一行為或某一部分行為已經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又發現漏掉相同行為沒有予以審判認定的情況,對此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對於前者來説在有罪判決確定前,實施行為次數的多寡,數行為危害程度不等,並不影響行為人所犯一罪的成立,次數是量刑的重要情節。即如李斯特所言,作為“相對於較輕處罰的輕微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而且,根據《刑法》的規定在具體的犯罪中,次數有時是決定刑罰的法定情節,如《刑法》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多次”的規定。即使在法律沒有明確以行為次數為法定量刑情節的情況下,行為的次數,也應當作為酌定的情節來考慮。

對於後者而言,應當如何處理,是值得研究的。眾所周知《刑法》上有禁止重複評價的原則。然而,對於這種情況是否應當屬於禁止重複評價的範疇。

集合罪的決斷原則是按照其中一種罪名進行處罰,並不是數罪併罰的。比如説盜竊罪和搶劫罪可能會按照盜竊罪處罰也有可能會按照搶劫罪進行處罰。

標籤: 法律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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