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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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五條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證罪】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為詢私情、私利,違反國家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提供不真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賄、受賄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四、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總之,對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判刑標準也不能一概而論,而且即便是構成了犯罪,但當事人有投案自首或立功表現的話,法官也應該結合犯罪情節適當的從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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