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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在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的問題發生,尤其是在近幾年,大部分的人以為這兩者其實差不多的,那麼到底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有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今天小編就此問題給大家帶來的以下的一些分析。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會危害性的兩種犯罪。這兩種犯罪對犯罪客體,即公共財產權的侵犯程度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在一般場合,兩者的界限是容易劃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產生了非法佔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發生混淆。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對貪污罪的規定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而第三百八十四條對挪用公款罪的規定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相同的,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也是其都隸屬於貪污賄賂罪之下的原因。比較兩罪的特點,可以發現在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之間存在的區別是:挪用公款則不要求主體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意圖,相反,挪用公款要求行為主體具有暫時使用財物而非意圖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挪用公款的行為人雖然佔有了公共財物,但行為人並不具有永久佔有的目的,其仍有歸還財物的目的。

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因此,最高法院以挪用公款罪改判陳某無期徒刑。其實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是比較大的,希望小編在這裏的分析與總結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們,他們會傾情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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