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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加重情節有哪些?

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加重情節有哪些?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加重情節有哪些?

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加重情節有哪些?

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加重情節包括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等,具體如下: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騙取錢財;拐賣婦女罪的犯罪目的則是為了出售婦女後獲得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婦女與他人合謀共犯,騙取他人錢財;拐賣婦女罪則是行為人對婦女採取欺騙、矇蔽手段,將其賣給他人。

三、最新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

為依法懲治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拐賣婦女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

第二條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第三條對於外國籍被告人身份無法查明或者其國籍國拒絕提供有關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拐賣兒童以及婦女的行為已經嚴重觸犯了我過刑事法律的規定,若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還是犯罪行為的組織者,此時該民事主體是一定會受到較為嚴重的處罰的,此時最輕的情形會被判處七年的有期徒刑,並且還會被要求支付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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