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原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原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原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一、 原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原告在法院開庭前要準備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提交書證並填寫證據清單;攜帶本人身份證,證人本人身份證。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聽證和開庭有什麼區別?

1、兩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訴訟中聽證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關法律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兩者的性質不同

法院聽證程序一般是在案件執行階段,因該執行案件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聽證,因此聽證大多屬於行政程序,而開庭是司法程序。

3、兩者的職能分工不同

聽證一般解決執行程序性問題,而審判程序開庭則涉及訴權或實體權利,是對整個案件的審理與進行決策。

4、兩者的作用不同

聽證必須為庭審工作做準備,或者是發揮其調節功能,調解結案,來減輕庭審的負擔。在有些民事審判中,調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聽證是為開庭做準備的,通過聽證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審理,庭審則是正規的審判程序。

三、法院開庭步驟是什麼?

法院開庭流程是指人民法院於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法院開庭流程具體如下:

(1)準備開庭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閲、複製。評議畢,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佈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所以説,

標籤: 材料 原告 開庭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chufa/zow39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