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藥罪的區別是什麼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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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藥罪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犯罪的客體不一樣,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客體是假藥,範圍比較狹窄,而偽劣產品罪的客體是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範圍較寬;
其次,犯罪要件不同,假藥罪的要件是隻要生產或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而偽劣產品罪的要件是生產或銷售達到一定額度才會構成犯罪;
第三,最高刑不同,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應該説在法律上銷售偽劣產品跟銷售假藥之間沒有什麼可比性,普通的偽劣產品可能還不會對消費者造成什麼本質上的傷害,但是假藥就不一樣了,銷售假藥也會極大的對患者的心理造成損害。有些藥品,雖然正規藥價比較貴,但千萬不要冒險購買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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