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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幾種情況停止執行死刑

有哪幾種情況停止執行死刑

有哪幾種情況停止執行死刑

一、有哪幾種情況停止執行死刑

死刑執行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停止執行死刑,並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一)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罪犯在執行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懷孕。

中止執行的,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書面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長髮布停止執行死刑的命令。經審查核實,認為原判決正確的,必須報請核准的人民法院發出執行裁定。

如果發現罪犯確實是孕婦,應當依法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複核。人民法院應當在死刑交付執行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場監督。

二、什麼情況下不能判處死刑

1.犯罪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

由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社會經驗有限,從充分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對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緩期二年執行。是否已滿18週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司法實踐中,應當按照公曆年、月、日計算滿週歲,從18週歲生日的次日起,才可以認為已滿18週歲。

2.對於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這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為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生育的權利。“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時被告人懷孕,也包括審判前羈押的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因此,在羈押或審判期間,犯罪的孕婦,無論其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是否自然流產或人工流產,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的時間長短,都應視為審判中的孕婦,不能適用死刑。

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即使這兩類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也不應適用死刑。

《刑法》中大部分的罪名都沒有死刑,目前適用死刑的罪名(視各國具體規定而定):故意殺人、嚴重故意傷害、強姦、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各種情節特別嚴重的普通刑事犯罪、貪污賄賂數額巨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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