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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擬不起訴的標準是什麼?

行賄罪擬不起訴的標準是什麼?

行賄罪擬不起訴的標準是什麼?

一、行賄罪擬不起訴的標準是什麼?

1、行賄罪擬不起訴的標準具體如下:

《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補充偵查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2、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

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相關規定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公民、單位等可能會為了獲得不當利益,就向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是有影響力的人等,實施行賄行為,根據規定,若是行賄的數額比較大,或者行賄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可能會導致行賄者涉嫌犯行賄罪。罪名成立後,有被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的可能。

標籤: 起訴 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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