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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3檢察院立案標準貪污多少數額需要立案處理

根據2023檢察院立案標準貪污多少數額需要立案處理

根據2023檢察院立案標準貪污多少數額需要立案處理

一、根據檢察院立案標準貪污多少數額需要立案處理

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一般檢察院就會立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貪污和挪用公款有什麼區別?

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區別包括犯罪主體不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具體的區別如下:

1、犯罪主體不同。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説貪污罪主體範圍大於挪用公款罪。

2、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3、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體上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4、客觀行為方式不同。

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三、貪污罪既遂和未遂怎麼認定?

認定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方法包括判斷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貪污行為是否造成危害後果發生等。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

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

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一萬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不管公民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都不得實施貪污行為,這是由於若是貪污的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法定的標準、但是貪污行為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那麼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貪污罪。對根據檢察院立案標準貪污多少數額需要立案處理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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