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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減刑的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減刑的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減刑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其目的是為了鼓勵服刑罪犯積極接受改造,早日迴歸社會。法律對減刑的申請和批准程序有十分嚴格的規定,服刑犯人若想早日出獄,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達成減刑所需要的條件。在瞭解法律的前提下積極配合監獄改造,方可事倍功半達到減刑的目的。而在對罪犯減刑的時候也有一定的比例,其實也就是減刑的服刑,那這個減刑的比例是怎樣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

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不應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立功表現”是指: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重大立功表現”是指: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的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三、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對服刑人員減刑的,首先要求符合了減刑的條件,從這點上來看,也不是所有的服刑人員都有減刑的可能。而即使獲得了減刑的機會,對於減刑的比例也有嚴格的要求,如果一下減的太多,自然當初判刑處罰也就不具有多大意義了。通常在減刑的時候一次是不能超過1年的,並且減刑之後也有最低的服刑年限要求。

標籤: 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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