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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違法責任誰承擔?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責任誰承擔?

一、教唆未成年人違法責任誰承擔?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責任誰承擔?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責任由教唆者來承擔。教唆罪,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

二、 教唆犯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例如,乙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殺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盜竊,甲則是間接正犯。

2.必須有教唆行為教唆行為的實質是引起他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進而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則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教唆行為的形式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是示意性的動作。教唆行為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勸告、屬託、哀求、指示、利誘、慫恿、命令、威脅、強迫等等。

但如果威脅、強迫達到了使被教唆人喪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則成立間接正犯。教唆行為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的行為,讓他人實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難以認定為教唆行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較為特定的犯罪,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不失為教唆行為。如教唆懷孕的婦女在分娩後殺死嬰兒的,也成立教唆行為。另一方面,教唆行為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就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須有教唆故意

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來説,教唆犯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故意進而實施犯罪,認識到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發生。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責任認定和歸屬問題,一般來説如果被教唆者已經年滿十六週歲的,雖然還是屬於未成年人,還是需要由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當事人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接受相應程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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