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階段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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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訴法對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作出了規定,刑拘最長的期限是37天,最長的期限一般是適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
2、在一般的情況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的羈押期限一般是不超過二個月,如果案情複雜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延長一個月的羈押期。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是可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而刑事強制措施的類型是比較多的,最不常用的是刑事拘留、逮捕兩種,而兩種措施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對犯罪嫌疑人只能採取一種強制措施,所以刑事拘留和逮捕是不能同時適用的,只能是先採取刑事拘留,如果需要逮捕的,再提前檢察機關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對犯罪嫌人採取刑事拘留後再進行逮捕的,兩項強制措施加起來,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是37天,拘留期滿前要逮捕的,逮捕的期限不能超過3個月,若是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的,是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的,具體延期時間一般是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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