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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五種情況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五種情況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五種情況是什麼?

一、暫予監外執行五種情況是什麼?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 服刑,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是否計入刑期?

算刑期,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一般情況下,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現以下特殊情況,監外執行時間不能抵用刑期。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構,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構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監外執行的時間也是計算在刑期內的,在監獄的犯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進行保外就醫,在懷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由監獄提出書面的意見,報主管的司法機構審批,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需要由社區負責矯正,由基層組織協助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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