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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主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主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中主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主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主從犯要看具體情形,例如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

共同犯罪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特點;

(一)二人以上;

(二)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就有從犯(有主必有從);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共同犯罪中,有從犯,就有主犯(有從必有主)

主犯與從犯是依附關係,比較而言。沒有主犯,就沒有從犯。有從犯,必然有主犯存在。

尋釁滋事有沒有主犯從犯的區分需要根據判決書確定。有些尋釁滋事案,人民法院不一定確定主犯、從犯。如果確定主犯、從犯的,在判決書中會明確註明。“涉嫌尋釁滋事案”是人民法院審理之前的案由,是不能出現“主犯”、“從犯”字樣的。只有法院判決書才會出現“主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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