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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山東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山東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山東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山東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根據山東省關於敲詐勒索罪量刑的標準,敲詐勒索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最高量刑為三年的有期徒刑,六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和四十萬元以上的最高量刑分別是十年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山東省關於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1、山東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確定敲詐勒索罪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至六萬元以下、六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刑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客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需要注意得是,不是所有的敲詐勒索的行為都是會被認定為犯罪的,此時是要結合犯罪行為人實施的敲詐勒索的行為,所涉及到的犯罪數額來確定的,只有在達到了法定的刑事立案的標準的,才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且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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