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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退補充偵查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退補充偵查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人民檢察院退補充偵查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退補充偵查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退補充偵查相關規定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退回補充偵查一定不會被起訴嗎?

退回補充偵查不代表不會被起訴,刑事案件不予起訴的法定條件是: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是公訴案件,必須要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也非常多,發現存在問題的,不可能在有問題的情況下提起公訴,肯定會要求公安部門進行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的證據仍然不符合起訴要求,就不會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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