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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一、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判刑標準需要根據居具體情況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刑法》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涉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罪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罪提起公訴後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五、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由此可見,在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件中,對積極參加者和普通參加者的量刑是不一樣的,如果是恐怖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是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而且在此類刑事案件中,法院並處的罰金標準也和犯罪情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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