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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機關如何確定?

緩刑執行機關如何確定?

一、緩刑執行機關如何確定?

緩刑執行機關如何確定?

對管制,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對於剝奪其權利的人員才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據其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緩刑的執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由於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

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託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繫,報告情況,這一類佔絕大多數。

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

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二、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怎麼確定

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確定如下:

1、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2、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

3、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

4、監外執行的適用程序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

5、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

緩刑執行機關的確定與犯罪分子的情況有關,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可以通過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

標籤: 緩刑 執行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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