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盜竊國家資源怎麼判刑嗎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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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盜竊國家資源怎麼判刑嗎
盜取國家資源一般情況會涉及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具體量刑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取國家礦產資源罪
盜竊國家資源的另一種可能情況是盜取了國家礦產資源,該種情況就涉及到盜取國家礦產資源罪了。
根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採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
(三)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一)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採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 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無論是盜取國家資源涉及“盜竊罪”,還是盜取國家礦產資源涉及“盜取國家礦產資源罪”,都是為了一己私利竊取國家財產的行為,多少都會對社會造成影響、侵犯到社會公民的集體利益。都會被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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