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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判離但判決尚未生效

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判離但判決尚未生效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判決離婚但判決尚未生效,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判離但判決尚未生效,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51號、《人民司法·案例》我們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

這雖未見諸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已深深植根於人們的倫理觀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

只要夫妻正常婚姻關係存續,即足以阻卻婚內強姦行為成立犯罪,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能將婚內強姦行為作為強姦罪處理的原因。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因此,不區別具體情況,對於所有的婚內強姦行為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

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關係中,採用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罪。

對於認定非正常的婚姻關係,可以從三個方面判斷。

首先,從結婚的目的看,是否體現雙方締結婚姻的真實意思;

其次,從婚後狀況看,婚後是否共同生活過,財產歸屬如何,是否相互承擔權利義務;

再次,從婚後感情及女方態度看,婚後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過離婚,如果雙方雖有一紙結婚證書,有登記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終沒有婚姻的實質要件,婚姻關係僅為名義,此時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

例如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係出發否定強姦罪的成立。

再如被害人在家長逼婚下與他人結婚,婚後從未與對方同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後來提出離婚,即使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也一樣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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