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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北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北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北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北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户,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法律的規定,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的,將會嚴重地擾亂金融市場制度,如果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達到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將會按照《刑法》第176條當中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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