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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自首初犯輕傷二級判多久?

尋釁滋事罪自首初犯輕傷二級判多久?

尋釁滋事罪自首初犯輕傷二級判多久?

一、尋釁滋事罪自首初犯輕傷二級判多久?

所謂尋釁滋事就是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因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以不容易被諒解,與它有個很接近的罪名叫做故意傷害,雖然,故意傷害看起來較為嚴重,但是因為該罪名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只要對方願意諒解,量刑上都會有所體現,但是尋釁滋事不同,他的客體沒有辦法作出諒解,所以一般多適用實行,從法條上看,最輕的肯定是管制,但是司法實踐中,較輕的情況多為拘役刑。

“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行為人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二、犯了尋釁滋事罪判幾年?

1、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刑法》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2、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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