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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為完全刑事責任人?

什麼是為完全刑事責任人?

一、什麼是為完全刑事責任人?

什麼是為完全刑事責任人?

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年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裏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這裏的“完全”指的是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規定如下:

1、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會被判處死刑(包括死緩)。

4、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5、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哪些情形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1、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3、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完全刑事責任人就代表着在違反了刑法條款之後需要承擔全部的責任,但對於此類人也必須要到達了法律所規定的年齡,而且也完全有行為的能力,從而才能保障到案件可以順利進行,作為違法者才能為自己的錯誤付出相應的代價。

標籤: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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