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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必然的危害結果放任是什麼罪?

對於必然的危害結果放任是什麼罪?

一、對於必然的危害結果放任是什麼罪?

對於必然的危害結果放任是什麼罪?

1、對於必然的危害結果放任是故意犯罪

根據《刑法》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3、而過失犯罪也有兩種

(1)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預見導致結果發生,這種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已經預見但輕信可避免,這種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其中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特點是,一來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具有可認識的能力,即應當預見;二來,由於因為主觀上粗心大意,忽略了對行為後果的認真考慮,盲目實施了這種行為,以致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特點是,一來,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來,但由於行為人過高地估計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

二、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由於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1)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

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

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2)《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為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3)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公民、單位等可能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情況下,依舊放任、或者是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那麼就涉嫌故意犯罪。對於故意犯罪的公民,一般在達到刑事責任的承擔年齡之後,都極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

標籤: 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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