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行賄中標追回工程款可以嗎?

行賄中標追回工程款可以嗎?

行賄中標追回工程款可以嗎?

行賄的款項屬於贓款,應當依法上繳。違法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就是我們所説的贓款贓物。當然對於受賄人來説,他本身的行為就是犯罪,那他受賄的物品也是贓物。有的受賄人把贓款退給行賄人,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要追回的。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因為行賄與受賄屬於對象犯,雖然在雙方的犯罪金額中都予以認定,但實際上該筆款物送到受賄人後,行賄人處既已不存在;被退還到行賄人後,受賄人處也實際不存在。即行賄人用於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賄人違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如果重複追繳,則超越了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追繳範圍。

從罪責相適應、案件實際情況及方便執行的角度,應考慮向行賄人追繳。首先,該筆退還款物本身處於行賄人處。其次,如果對受賄人追繳,而不追繳行賄人,對受賄人而言,實際上交出的是其另外的款物,因為該筆涉案款物已經退還了行賄人;對於行賄人而言,之前送出去的賄賂款還得以收回,沒有相應的經濟損失,勢必造成對行賄人的縱容。故應當向行賄人追繳。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在我國的行賄案件的處理中,追繳贓款的,此時是需要追繳行賄人的贓款贓物,也是要追繳受賄人的贓款贓物的,通常情況下,受賄的犯罪行為人和行賄的犯罪行為人是屬於對向犯的,所以要及時的處理的,可以合併審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chufa/4zw3e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