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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侵佔罪數額標準是怎麼定的

遼寧省侵佔罪數額標準是怎麼定的

遼寧省侵佔罪數額標準是怎麼定的

一、遼寧省侵佔罪數額標準是怎麼定的?

1、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二、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職務侵佔罪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因為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各省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是不同的,普遍高於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萬元,南方城市1-2萬元不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屬於公共財物任何人是不能隨意侵佔的,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共財物,那麼涉案的財產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就會構成職務侵佔罪,根據侵佔公共財物的數額和造成的後果嚴重的程度來確定相應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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