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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未遂自首怎麼處理?

詐騙未遂自首怎麼處理?

一、詐騙未遂自首怎麼處理?

詐騙未遂自首怎麼處理?

詐騙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可以爭取判緩刑。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詐騙未遂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詐騙罪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同時形成立案標準。

在此規定之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1998年11月27日在《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覆》中也規定: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詐騙(未遂)罪的犯罪數額不一定非要達到數額巨大,數額較大同樣構成犯罪,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這種觀點直接違反了《詐騙罪解釋》的相關規定。

其次,數額較大隻是詐騙犯罪的一般情節,不屬於“情節嚴重”,再次,對於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詐騙未遂行為進行處罰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擴展資料:

根據《詐騙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詐騙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同一詐騙行為,同時存在既遂和未遂的,不能並罰,只能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之所以如此規定,是考慮到無論是詐騙既遂還是詐騙未遂,都屬於詐騙罪,不是兩個罪,不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以高某利用發短信詐騙的案件為例,高某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送詐騙短信10000條,其中有100條短信詐騙成功,詐騙金額為10萬元,另9900條短信屬於詐騙未遂。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高某詐騙既遂犯罪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對於高某詐騙未遂犯罪確定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根據上述規定,因為對於高某詐騙既遂的量刑較重,則應判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

詐騙未遂並自首肯定需要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應該按照詐騙未遂的具體數額來進行從輕處罰。一般普通案件詐騙未遂並且自首隻會判處緩刑,對於案件社會影響極小,犯罪情節不嚴重並且造成後果輕微了可以免除處罰。

標籤: 未遂 詐騙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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