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 貪污受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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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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