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司法鑑定 >

文物司法鑑定的鑑定範圍

文物司法鑑定的鑑定範圍

文物司法鑑定的鑑定範圍

文物是一個國家重要的文化遺產,同時也做為商品在市場裏流通。如此一來就會出現,法律的糾紛,那麼就將需要文物司法鑑定機構來對文物進行鑑定,以此為訴訟提供專業意見,可見文物司法鑑定的重要性。今天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文物司法鑑定的具體內容。

一、什麼是文物司法鑑定?

文物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文物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專門知識對涉及訴訟的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等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二、文物司法鑑定範圍:

1、不可移動文物(文物史蹟)鑑定:古建築(城市建築、宮殿建築、衙署建築、園林建築、宗教建築、館堂建築、壇廟建築、書院建築、民居建築、交通建築、水利建築、紀念建築等)、古文化遺址、古石窟寺、古石刻、古墓葬、古壁畫、紀念址等。

2、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流散文物)鑑定: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塑器、傢俱、書畫、碑貼、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3、國家文化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物品鑑定。

三、傳統文物鑑定和文物司法鑑定的區別

文物鑑定的具體方法很多,基本方法可歸納為傳統方法和現代科學方法。

傳統鑑定方法是自古以來,人們在研究、鑑定文物中不斷探索、總結、發展、再總結的科學成果。其基本內容是在對文物分類的基礎上,對同類文物進行比較辨識和綜合考察。

1、比較,沒有比較就沒有鑑別。在古代和現代,都採用比較的方法鑑別文物。以文物藏品為例,對真偽年代、價值未作出辨識的文物,鑑定時,需選取已知其真偽、年代的同類文物的標準器,並將兩者對比,進行分析,找出未辨識文物與標準器物之間在形制、質地、花紋、工藝等方面的相同與相異之處,分析它們的矛盾與聯繫。經過系統地分析研究後,作出科學判斷。

2、綜合考察,通過對文物本身的調查,文獻記載的考證,參考總結的鑑定同類文物的一般規律,對鑑定對象進行綜合考察、分析、判斷,以達到鑑定文物的目的。此法對鑑定文物史蹟尤為適用。文物史蹟一般形體大,內容多,涉及面廣,採用綜合分析的方法鑑定,會取得比較科學的鑑定結果。

運用傳統方法鑑定文物,除上述基本方法外,還要根據鑑定的不同對象,採用不盡相同的具體方法,如對青銅器、瓷器、書畫等的鑑定(見青銅器鑑定、瓷器鑑定、書畫鑑定)都可説明這一點。之所以如此,是由不同種類文物的性質決定的。

現代科學技術鑑定方法,主要是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對文物進行分析鑑定。有許多文物仍以運用傳統鑑定方法為主。隨着現代科學技術在文物鑑定領域的廣泛應用,以及現代科學技術鑑定和傳統方法鑑定的進一步相結合,文物鑑定將會出現新的局面。

當我們要文物鑑定時,選擇正規機構和保障我們權益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國家明文規定中,文物司法鑑定機構一般都是用於,國家的文物鑑定,或者是公訴案件中的文物鑑定。也就是説,普通的文物鑑定,若想通過文物司法鑑定機構,一般是不予准許的,文物司法鑑定機構並不對外直接開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標籤: 司法鑑定 文物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sifajianding/vkgdz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