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情況可以司法鑑定?
- 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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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情況可以司法鑑定?
可以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有: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二、司法鑑定需要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一)文書、印章類鑑定
1、筆跡鑑定、簽名鑑定;
2、添、加、塗、改文書鑑定;
3、簽名、蓋章先後順序鑑定;
4、偽造印章、印文鑑定;
5、紙張、墨水、印油等書寫材料鑑定;
6、文書形成時間鑑定。
(二)親子鑑定
(三)法醫臨牀鑑定
1、損傷程度鑑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2、傷殘程度鑑定: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故意傷害傷殘;
3、因果關係鑑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是否與患者死亡或者殘疾存在因果關係;
5、保險理賠鑑定:意外傷殘、重大疾並全殘失能等是否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損傷後誤工時間的評定:損傷後休息時間的合理性判斷;
7、護理依賴程度鑑定:損傷致殘後對護理的依賴情況評定;
8、致傷物推斷或損失機理分析: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者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9、後期治療項目評定:損傷經治療後是否需要二次手術及醫療依賴的評定;
10、醫療費審查:損傷後所支付的醫療費合理性審查;
11、骨齡鑑定:是否達到成人年齡;
12、性功能鑑定:是否能進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四)法醫物證學鑑定
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案件中的血痕、毛髮、精斑、唾液斑、骨骼碎片、牙齒等生物檢材的DNA分型檢驗進行個體識別、確定身份。
(五)法醫病理學鑑定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醫療糾紛、屍表檢查、屍體解剖等。
(六)法醫毒物學鑑定
各類食物、毒品、藥品、農藥中毒,各種有毒動、植物中毒,氣體中毒等。
(七)微量物證鑑定
各類非金屬物、金屬物成份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避免出現一系列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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