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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羈押期限後能否取保候審

延長羈押期限後能否取保候審

一、延長羈押期限後能否取保候審?

延長羈押期限後能否取保候審

延長羈押期限後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才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於已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來講,除非是羈押期限屆滿後,案件還沒有辦理完結的,但所謂的羈押期限,完全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由公檢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予以延長,沒有依法延長羈押期限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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