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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什麼確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什麼確定

在申請取保候審的過程中,需要提供保證,此時分為人保和財保。財保也就是交納取保候審保證金。那麼這個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什麼來確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什麼確定

一、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什麼確定

科學合理地確定保證金的數額,不僅關係到取保候審這一刑事強制措施的功效發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影響到司法機關的嚴格執法。正是基於此,六機關《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指出:“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保證的,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5條也指出:“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4條規定:“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和涉嫌犯罪數額,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1千元以上的保證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起訴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應當收取的保證金數額。”令人遺憾的是,儘管上述關於保證金數額應如何確定的規定繁多,仍然沒能有效根治司法實踐中保證金收取頗為混亂的狀況。其突出表現就是保證金數額的確定存在相當程度的隨意性,司法機關在此問題上自由裁量的空間過大,由此造成了所確定的保證金數額在不同地區、不同司法機關、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間仍然嚴重地不平衡,少則一、二千元,多則三、五萬元,甚至達到數十萬元之巨,司法工作所要求的公平性、規範性、統一性由此受到了很大的衝擊。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如何交納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户交納。

注: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並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註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注:

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並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4、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5、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6、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複議後,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7、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本規定關於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綜上可知,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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