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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取保候審條件規定有哪些

不得取保候審條件規定有哪些

一、不得取保候審條件最新規定有哪些

不得取保候審條件規定有哪些

1、不得取保候審條件的最新規定有:

(1)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①未經執行機關的批准不得離開指定居住的市、縣。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殺生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多久

1、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37天。在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間,即刑事律師熟知的黃金37天。這是因為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正是37天,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必須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一旦檢察機關在37天內批准逮捕,就説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均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很高。 刑事案件中,公、檢、法作出的程序性決定對案件進程存在重大影響,如果公安機關接受犯罪嫌疑人申請,對其取保候審,説明案件沒有造成嚴重犯罪後果,甚至並未構成刑事犯罪,很可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應當在刑事拘留期間,盡力爭取取保候審。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符合條件辦理取保候審的是要隨傳隨到並且在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上述提到的相關規定的,在這個37天內最好就是把取保候審給辦理了,當然也有的情況如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嚴重危害國家社會治安的,犯罪情節嚴重惡劣的等等是不能夠辦理取保候審的。

標籤: 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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