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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是否必須適用條件有哪些

刑事強制措施是否必須適用條件有哪些

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必須使用的,依照《刑事訴訴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種強制措施。適用條件如下:

刑事強制措施是否必須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拘傳

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並摁指印。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

(1)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2)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方式包括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時採取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

(4)保證人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並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保證人必須填寫《保證書》,並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保證人必須履行法定的保證義務。被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後,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或者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兑換的貨幣的形式交納。

(6)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法定代理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户交納。

(7)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8)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決定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並根據情況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變更為監視居住或提請逮捕。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9)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10)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三)、監視居住

(1)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適用的條件同取保候審相同。

(2)在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會見其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

(3)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被監視居住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5)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提請批准逮捕。

(四)、拘留

(1)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

(3)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立即釋放。

(4)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機關應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

(五)、逮捕

(1)公安機關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3)對被逮捕人必須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立即釋放,並將釋放理由書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4)對於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或單位。

所以綜上文所述可以得知,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必須適用的,但是我們不能抱有僥倖心理而觸犯刑律,否則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標籤: 刑事 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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