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批捕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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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批捕是否可以?
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批捕是可以的。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發現漏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做出判決,然後前罪和後罪實行數罪併罰。所以説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是可以逮捕的。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緩刑撤銷規定是什麼?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當代的社會,如果在緩刑執行期間發現存在一些新的犯罪行為,或者是以前有一些犯罪行為,但是沒有被發現,在這種情況之下是需要對於緩刑進行撤銷,然後在對於所犯的罪行進行數罪併罰的,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符合批准逮捕的,那麼也可以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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