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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婦女犯罪能否採取強制措施

懷孕婦女犯罪能否採取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妊娠期的,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如果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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