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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司機勞動仲裁申請書

出租車司機勞動仲裁申請書

出租車司機勞動仲裁申請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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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存在什麼關係


理論上。認定勞動關係是否成立,應當根據雙方主體是否合格、是否有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為、雙方是否符合“從屬性”等要件來作出判斷。其中,界定勞動關係存在與否的核心標準是勞動關係的從屬性,特別是人格的從屬性。

從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的主體資格來看,一方為企業,一方為自然人,主體適格。從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為來看,出租車司機付出勞動力進行出租車的日常運營,出租車公司也通過出租車司機的日常勞動行為營利。

界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核心標準在於從屬性。在日本,學界一般認為,勞動法所謂“勞動者從事的勞動”是一種“從屬性勞動”,既包括“人的從屬性”,又包括“經濟的從屬性”。“人的從屬性”即在“實行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處於服從使用者支配的地位,同時,勞動時間、地點、內容等由使用者單方決定”;“經濟的從屬性”即“勞動者的經濟社會地位以及簽訂契約時契約內容的被決定性等”。①多數學者認為,從屬性指標主要有:“人的從屬性”,包括對從事和依賴的工作是否有承諾的自由、工作時間、地點有無拘束性,工作內容和方法是否有使用者的指揮命令,有無第三者代替工作的可能性,報酬與提供的勞動力是否有等性。“經濟的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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