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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能否列兩個被申請人

仲裁申請書能否列兩個被申請人

仲裁申請書能否列兩個被申請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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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股東清算申請書時被申請人需要注意什麼

1、被申請人為公司 根據《清算紀要》第7條,“…….同時,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請人已經發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有關證據。”。由此可知,強制清算申請中的被申請人應為公司。

2、公司解散事由出現的證明 股東申請強制清算,應當明確公司的解散事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和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司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3、因此,股東在申請強制清算申請書中,應當説明被申請人的解散事由,並提供解散事由已經發生的證據。

4、不能自行清算的事由 公司即使出現瞭解散事由,也並不必然導致公權力的介入,還必須滿足《公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的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如下事由: a.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b.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因此,股東在申請強制清算公司時,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雖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行為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 筆者認為,在提供的證據中,應當主要體現出申請人作為股東在組織自行清算過程中作出過合理努力,例如已經根據公司章程履行了召集、通知程序,但是公司其他股東仍然怠於配合成立清算組,或者雖然成立了清算組,其他股東故意拖延清算。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股東在申請強制清算的時候要明確的寫出公司的解散的理由是什麼。而公司解散包括營業期滿或者是按照公司的規章和制度合理的解散。如果是因為被吊銷執照或者是被關閉的也要寫出來,這關係到能否順利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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