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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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律文書公開
1、人民檢察院製作的法律文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向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有關單位送達、宣佈。
2、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不批准逮捕等決定的法律文書,可以通過在本院設立電子觸摸顯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閲。
3、人民檢察院製作的下列法律文書,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佈: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訴書、抗訴書;
(二)不起訴決定書;
(三)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在該系統發佈的其他法律文書。
人民檢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發佈內部工作性文書。
4、人民檢察院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佈法律文書,應當採取符號替代等方式對下列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姓名做匿名處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
(二)不起訴決定書中的被不起訴人;
(三)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於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要求公開本人姓名,並提出書面申請的,經承辦人核實、案件辦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可以不做相應的匿名處理。
5、人民檢察院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佈法律文書,應當屏蔽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四)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根據文書表述的內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邏輯地推理出屬於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六)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6、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案件辦結後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後十日以內,依照本規定,對需要公開的法律文書做出保密審查和技術處理,報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批准後,提交案件管理部門複核、發佈。
對需要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的法律文書,應當在備案審查後十日以內,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法律文書發佈手續。
7、向社會公開的法律文書,除依照本規定的要求做技術處理的內容以外,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內容一致。
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案件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條例》、《檢察工作中國家祕密範圍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審查擬公開的案件信息。各部門對案件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規定報保密部門確定。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出來的鞏義市檢察院信息公開內容,具體的話可登錄官網進行查詢。現在是互聯網時代,檢察院將這些內容及時進行更新,可以方便公民進行查閲,也可以對此進行監督。如果當事人或及其家屬對公佈的案件不符合事實或認為不宜公開的,可以第一時間知曉並聯系檢察院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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