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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與離婚訴訟

宣告失蹤與離婚訴訟

宣告失蹤與離婚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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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因為僅涉及財產關係,所以相對簡單一些。宣告失蹤判決基於該公民依然生存的推定。從我國立法上看,一個公民在被宣告失蹤後仍然適用關於生存人的規定,並未喪失其民法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只對他的財產設定代管人,並以其財產清償失蹤人的債務。較少涉及人身關係上的變動。

而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則複雜的多,既包括財產關係,也包括人身關係的變動。宣告死亡判決以推定該公民死亡為根據,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後果,即被宣告者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歸於變更和消滅,婚姻關係自然解體,個人合法財產按繼承處理,債權人有權向其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

在依法宣告公民失蹤之後,可以設立財產代管人,一般是有失蹤人的近親屬擔任,主要是為失蹤人的利益而除了其財產,包括支付子女撫養費、老人贍養費,清償債務等等,若有損害失蹤人利益的情況,則就需要財產代管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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