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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證據保全程序

仲裁證據保全程序

1、當事人書面申請。證據保全程序的啟動,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開始。應當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提出證據保全申請。
2、仲裁機構向法院提交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8條規定: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審查並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有充分理由,確有保全證據必要,應當及時作出證據保全的裁定。裁定中應明確: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法保全何種證據,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調查使用。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證據保全條件,即可駁回證據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説明理由,同時通知仲裁委員會和當事人。
4、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證據保全的裁定後,應當及時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仲裁證據保全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八條

 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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